
上海离婚咨询 | |
戴宏俊律师(上海) 咨询电话: 13061643929 E_mail:daihongjun1201@163.com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戴宏俊律师组建的专业律师团队,以“办案经验丰富、富有敬业精神、诚信高效的服务态度”为宗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法律领域: 1、民事、经济、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及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代理; 2、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3、房屋买卖、抵押、租赁等房地产事务的代理及见证; 4、其他各类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保管、代办、代书、咨询等法律服务。 | |
| 相关链接: (无) 面向省市区: 上海市 (上海信息网) 面向市区县: 全部 最后更新: 2007-12-21 18:07:56 | 发 布 者: 戴宏俊律师 联系电话: (无) 电子邮箱: (无) 浏览次数: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