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济赔偿 (综合服务 - 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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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号码: 191933 类别: 综合服务 - 商务服务

交通事故经济赔偿


戴宏俊律师(上海)

咨询电话: 13061643929 E_mail:daihongjun1201@163.com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戴宏俊律师组建的专业律师团队,以“办案经验丰富、富有敬业精神、诚信高效的服务态度”为宗旨,充分发挥团队合作精神,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的广大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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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08-03-31 17:38:52
发 布 者: 戴宏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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