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江物业服务元宇宙 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产品供销 - 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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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物业服务元宇宙 房屋漏水业主拒交物业费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以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满意的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所引起的物业纠纷。

  2017年11月6日,钦州市一家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钦北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为物业费1.2元/平方米/月,电梯费40元/户/月。受益人于每月15日前交清各项费用,逾期未交纳相应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黄某系小区7栋1303号房的业主,该房物业面积121.37平方米。2020年1月8日,黄某签订房屋接受确认书和业主临时公约,按约定应从当日起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但黄某从2020年1月8日开始拖欠物业费用。

  多次催讨未果,物业公司将黄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黄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公摊费、违约金合计8746.33元。

  黄某辩称,他在物业公司起诉前已交纳2000元物业费,物业公司计费错误。今年春节去验收房屋的时候,他发现阳台屋顶有水渍,反映给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推卸责任。黄某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帮联系处理好漏水问题,他就去缴费。庭审中,物业公司认可黄某已交纳2000元物业费的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包括黄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对物业公司而言,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对黄某而言,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是其主要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已经向小区业主提供了公共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安保巡查等服务,履行了一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黄某作为业主应依约按时交纳物业费,但黄某长期拖欠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各项物业费,扣除黄某已交纳2000元外,黄某尚须支付4691.57元。关于黄某说房屋渗水的质量问题,并非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不属于该案审理的范围,黄某可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构成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事由。由于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瑕疵,为督促其改进服务,对物业公司的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应支付物业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间的各项物业费共4691.57元;驳回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对于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等方式维护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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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09-29 17:25:32
发 布 者: 米宽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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